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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姚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现租住在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韦某某伙同姚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车牌:桂B****9)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镇**村**屯工地盗窃受害人温某某的铁制模板一批,2020年3月12日,经柳州市柳江**中心认证该被盗铁制模板价值人民币柒仟贰佰元(¥7200元)。

2019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韦某某伙同姚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车牌:桂B****9)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新**高速公路K*9段”工地盗窃受害人谢某甲的发电机一套(柴油机和电机),2019年12月31日,经柳州市柳江**中心认证该被盗发电机价值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1250元)。

2019年12月4日凌晨2时许,韦某某伙同姚某某一辆面包车(车牌:桂B****9)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新**高速公路四标**区”工地盗窃受害人谢某乙的一台空压机(柴油机和空压机一套),2019年12月31日,经柳州市柳江**中心认证该被盗柴油空压机价值人民币肆仟肆佰元(¥4400元)。

2019年12月7日凌晨2时许,韦某某伙同姚某某一辆面包车(车牌:桂B****9)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新**高速公路二标K***0段”工地盗窃受害人何某某的钢架扣件1910个,2019年12月31日,经柳州市柳江**中心认证该被盗钢架扣件价值人民币玖仟伍佰伍拾元(¥9550元)。

经柳州市柳江**中心对被告人韦某某、姚某某此次偷盗的物品进行的价格评估,价格认定结果合计为224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被告人韦某某、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荣豪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光碟贰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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