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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孙某某等5人容留他人吸毒、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韦某某,曾用名戴某军,绰号“细二”,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0********,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小区**街**栋**室,现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栋**楼。2013年10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2014年8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曾用名周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3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周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依法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5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还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被告人韦某某的提议和撮合下,同案人康某某、游某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9月在长沙县**栋**楼开设**寄卖行,欲经营车辆、房屋抵押贷款和银行过桥等业务。

2019年1月至2月,被告人韦某某在上述**寄卖行二楼开设三人一局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俗称“三角叉”)的赌场。康某某、游某某利用**寄卖行的资金在该赌场放贷给参赌人员并从赌场中抽水获利。被告人韦某某召集人员参赌,并纠集被告人孙某某、周某甲在赌场内抽水、发牌、望风,指使并参与以暴力殴打、侮辱、威胁等手段迫使参赌人员偿还所欠赌债,形成以韦某某为纠集者,孙某某、周某甲为固定成员的,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该组织存续期间,实施了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违法犯罪行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1、2019年1月至2月,被告人韦某某伙同同案人康某某、游某某在长沙县**栋**楼开设赌场,该赌场雇佣被告人孙某某、周某甲负责抽水、望风、发牌等,雇佣同案人柳某(另案处理)负责望风,雇佣被告人周某乙负责记账,组织参赌人员开设三人一局,每局三至五万元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每局抽水900元,获利约6万元。

(二)非法拘禁罪

被害人殷某某于2019年2月11日在韦某某等人开设的星沙一区4栋二楼的赌场内进行赌博,其因怀疑在该赌场内被抽老千,于2019年2月13日晚上18时许带麻将机修理工,即另一被害人郑某某前往赌场内校验麻将机,后二人被被告人韦某某、周某甲、孙某某、唐某某殴打、威胁、侮辱并限制人身自由,直至当日23时许,被害人殷某某、郑某某分别承诺及时偿还所欠赌资、赔偿被损坏的麻将后方才准许离开。

2019年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电话通知被害人殷某某到该赌场,为迫使其偿还赌债,韦某某指使孙某某、何某(另案处理)对其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个小时,直至23时许,在被害人殷某某偿还11万元赌债后,方才准许离开。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上述非法拘禁被害人殷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韦某某指使被告人周某甲将殷某某停在该赌场楼下的凯迪拉克车辆的车窗玻璃砸坏。经鉴定,被毁损的车窗玻璃修复价格为42790元。

此外,2017年7月,被告人韦某某伙同同案人粟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租用的长沙县**镇**村**农庄内的房屋开设赌场达20余天,以“扳坨子”的形式进行赌博,赌注从100元起注,上不封顶,从中抽头渔利,每天获利4至6万元不等,赌场工作人员开支以及场地租金均从盈利中支出。

2019年10月24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县**街道**KTV抓获被告人韦某某、孙某某、唐某某。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投案。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周某乙在长沙县强制隔离戒毒所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郭某波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殷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周某甲、孙某某、唐某某、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被毁损车辆的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孙某某、周某甲受雇为赌场望风、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被告人周某乙受雇为赌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周某甲、孙某某、唐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周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周某乙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某、周某甲、孙某某、唐某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在故意毁坏财物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某、周某甲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韦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韦某某、周某甲、孙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被告人韦某某、周某甲、孙某某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催收赌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点及《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拓

检察官:侯赋智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孙某某、周某乙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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