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2221978********,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曾犯抢劫罪、绑架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5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2020年4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2020年5月1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2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曾犯绑架罪,于2001年3月17日被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底,被告人韦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商量盗窃洋紫荆树出售,两人确认盗窃目标后,由韦某某负责找工人挖树、运树和出售所盗的洋紫荆树,如被树主发现,由张某某负责与树主商谈赔偿事宜,并欺骗树主挖错树,要求树主不报案。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韦某某组织工人在柳城县**镇**村民委**屯“**岭”(地名)盗挖被害人莫某某种植的洋紫荆树144棵,在装运时被莫某某发现并报警。被盗挖的144棵洋紫荆树已于当日发还莫某某。经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洋紫荆树价值人民币40820元。案发后,韦某某、张某某共同赔偿了被害人莫某某损失5万元,取得莫某某谅解。

2、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韦某某组织工人在柳州市柳北区**镇**村**屯盗挖被害人黎某某种植的洋紫荆树苗木133棵,装运时被黎某某发现并报警,被盗洋紫荆树于当日发还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宝健

                                   检察官助理蔡行前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