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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张某某等10人非法经营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公诉刑诉〔2019〕483号

(1)被告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3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村**队**号,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猪场。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雷县**农场**区**门**号,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猪场。199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3)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猪场。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4)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区**镇广场**街**号**栋**单元**号,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猪场。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5)被告人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农场**区**埕**号,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猪场。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6)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7)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区**号,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猪场。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8)被告人欧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9)被告人李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区**镇**村**组**号,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猪场。2010年因犯生产伪劣产品罪被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9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10)被告人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街道**居委会**大道**号,住广东省英德市**小区**栋**房。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日因身患严重疾病英德市看守所暂不收押,于2019年6月2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韦某某等10名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10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10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匡某某(因患病被取保候审)与黎某某(身份信息待查,在逃)商量在英德市范围内寻找场地生产假烟之后,由匡某某联系英德市**镇的欧某某,被告人欧某某根据匡某某等人的要求找到**镇**村委会**组的吴某某并与匡某某、黎某某一起到吴某某家中商谈并确定租用吴某某猪场旁房屋作为制假烟窝点。2019年6月21日,黎某某安排被告人韦某某等人接送制假烟师傅、工人入场,制假烟机等设备也从中转仓库运到吴某某猪场旁的制假烟工棚内进行安装调试。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除提供场地之外,还为制假烟人员提供住宿和伙食;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负责制假烟窝点日常管理;被告人韦某某、陈某某负责驾驶车辆运输烟机、制假烟原料及接送工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负责制假烟机安装调试;被告人吕某某负责制假烟窝点的望风。此外,被告人欧某某还将**镇垃圾压缩站空置房屋作为黎某某等人中转烟丝、烟纸等制假烟原材料的仓库;之前,被告人韦某某租用位于英德市**路**段第**号楼一楼用作做制假烟原材料的仓库;被告人匡某某租用英德市**村**号商铺用作做制假烟原材料的仓库。英德市烟草专卖局于2019年6月16日对上述两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扣烟丝、滤嘴棒、水松纸等烟草专卖品一批,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两仓库查扣的烟草专卖品进行价格鉴定,价格为51200元人民币。

2019年6月22日,英德市公安局民警对英德市**镇**村委会**屋**猪场制假烟窝点及**镇垃圾压缩站中转仓库、货车上进行检查,场查获YJ14卷烟机一台,YJ22接装机一台、烟丝、过滤嘴、烟纸等制假烟等原材料一批,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韦某某、欧某某、吴某某等人以及蒙某某、李某丙、杨某某、赵某某、韦某乙、黄某某、盘某某等7名越南籍工人(7人移交英德市公安局波罗派出所收容审查)。经委托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2019年6月22日在英德市**镇**村委会**屋**猪场制假烟窝点及**镇垃圾压缩站仓库、货车上扣押的制假烟机器、烟丝、滤嘴等烟草专卖品价格进行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73810元。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涉案烟丝类别及等级样品进行检验结果为烤烟烟丝,样品有异味,无使用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图、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吕某某、李某甲、吴某某、欧某某、匡某某等明知他人未经许可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而提供管理、运输、技术、场地、介绍、望风等各种帮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韦某某等十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科威

2019年10月21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韦某某、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吕某某、李某甲、吴某某、欧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被告人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7张。

3.物证(涉案登记本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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