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州**县,住四川省**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8日由巧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州**县,住四川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8日由巧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11月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3日至17日期间,李某某(已判决)邀约康某某(已判决)、林某某(已判决)、韦某某、张某某等人到巧家帮其老表王某某(已判决)要帐,李某某、康某某、林某某、韦某某、张某某等人到巧家后住在**酒店,王某某因找不到欠款人陈某某,随后,将担保人杜某某带到**酒店,交由李某某、康某某、林某某、韦某某、张某某等人控制索要欠款,杜某某被控制了3天,向朋友借了人民币40000元打在李某某银行卡上才得以脱身。2017年9月21日中午12时许,王某某带领韦某某、张某某等人在**酒店二楼茶室守候陈某某及杜某某至22日凌晨2时许,直到陈某某支付40000元后才放其离开酒店。2017年10月底,王某某安排韦某某、张某某等人到**医院找到杜某某,白天、晚上一直在医院里守候杜某某,持续十三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收据、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及清单、银行卡交易清单,转账记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旅馆信息记录、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张某某及其他同案人员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张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的从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利昆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巧家县看守所;被告人韦某某现押于巧家县仁安医院监管医疗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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