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捕前暂住柳州市柳南区**路**房(户籍所在地: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2006年被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7月19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2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室(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乡**村**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7月12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2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0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2月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2月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曾某某、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曾某某、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11月中旬,被告人韦某某经与被告人曾某某联系后,到柳州市鱼峰区**路**小区**栋**单元**室门口,以每克人民币270元的价格将净重约20克的 “K粉”以人民币5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曾某某。
2.2020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与购毒人员叶某某联系后,到柳州市鱼峰区驾鹤路椿记烧鹅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1包净重约0.7克的“K粉”贩卖给叶某某。事后,叶某某将“K粉”吸食完毕。
3.2020年1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经与被告人彭某某联系,事先收取彭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日21时许到柳州市柳南区石烂路黄氏猪脚粉店对面,以每克或每包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将净重约10克的 “K粉”和20包 “茶叶”贩卖给彭某某。随后,彭某某从所买“K粉”中自留少许,按照与购毒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交易约定,到柳州市鱼峰区**号恒大翡翠龙庭音乐之声KTV888包厢内,将约10克的 “K粉”和20包 “茶叶”交给包厢内参加张某某生日聚会的人员自由吸食,并准备以每克或每包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收取人民币9000元的毒资。随后,公安民警到该包厢内将被告人曾某某、彭某某抓获归案,并从曾某某处查获氟胺酮0.26克,从彭某某处查获氟胺酮0.69克。
经被告人曾某某、彭某某提供线索,二人贩卖及持有的毒品均来源于被告人韦某某。2020年12月2日,公安民警将韦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曾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曾某某、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将氟胺酮误以为是氯胺酮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韦某某、曾某某、彭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曾某某、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婉蓉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曾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碟八张。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手机三部随案移送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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