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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李某某赌博案)_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身份证号码4418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州市白云区**街**号。2019年6月21日因犯赌博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月25日释放。2020年2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台山市**镇**院**幢**房。2020年2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至2月15日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在台山市水步镇台鹤中路100号新雅苑7幢5号处开设赌局,聘请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派牌及抽头渔利,聚集江某某、袁某某、陈某甲等人以“三公开船”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韦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伍某甲、刘某丙、江某某、袁某某、陈某甲、伍某乙、蔡某某、刘某丁、黄某某、林某甲、陈某乙、刘某戊、林某乙、农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照片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韦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洁丽

                  2020年5月29

附:

1、被告人韦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光盘五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本案涉案财物,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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