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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杜某某等六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街**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号**栋**单元**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路**号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村**酒店**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万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2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22日期间,被告人韦某某使用微信“鑫悦传媒”(微信账号jmz8556****)管理卖淫女,负责对卖淫女“上下钟”时间进行安排,通知卖淫女交易、嫖资金额、通知卖淫女交易地点等;使用微信“贵阳品茗苑”和嫖客聊天,向嫖客报出当天上班的卖淫女信息,与嫖客确认选取嫖娼对象、交易时间、地点等情况,与嫖客确认好上述信息之后,通过“鑫悦传媒”微信号通知卖淫女 。嫖客到达酒店后,被告人韦某某将卖淫女房间号告知嫖客,绝大多数情况下,嫖资由卖淫女统一收取。卖淫女在收到嫖资之后,在扣除自己所得的嫖资后,会通过微信转账给“鑫悦传媒”发来的微信二维码“贵阳外模大宝”(微信账号ctks****,实名注册信息韦某某)。截至案发,被告人韦某某共计获利80余万元。

被告人万某某、张某某利用微信“A小宝心灵辅导”与嫖客聊天发送卖淫女照片、价格等信息给嫖客的方式,介绍嫖客嫖娼,并将嫖客选好的卖淫女用微信告知被告人韦某某使用的微信“品茗苑”后,韦某某通过微信“品茗苑”将卖淫女所在的酒店名称及房号发送给万某某、张某某,在由万某某、张某某通过微信“A小宝心灵辅导”将卖淫女所住酒店的名称及房号告知嫖客。交易完成之后,被告人韦某某通过微信将高出其定价的部分转给被告人万某某。截至案发,被告人万某某、张某某共计获利约5万元。

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微信“小六”与嫖客聊天发送卖淫女照片、价格等信息给嫖客的方式,介绍嫖客嫖娼,并将嫖客选好的卖淫女用微信告知被告人韦某某使用的微信“品茗苑”后,韦某某通过微信“品茗苑”将卖淫女所在的酒店名称及房号发送给罗某某,在由罗某某通过微信“小六”将卖淫女所住酒店的名称及房号告知嫖客。交易完成之后,被告人韦某某通过微信将高出其定价的部分转给被告人罗某某微信号“九千七”。截至案发,被告人罗某某共计获利1万余元。

2019年5月22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韦某某、万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抓获。

被告人万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交办案件通知书、户籍信息、搜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银行流水、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熊某某等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和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6.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贵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电子数据实验室鉴定文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利用“鑫悦传媒”微信号管理招募、管理小姐至贵阳市花香村天豪酒店进行卖淫活动,利用“贵阳外模大宝”微信号从中收取小姐卖淫的提成。同时,被告人韦某某使用“品茗苑”、“贵阳外模大宝”微信号接收被告人万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提供的嫖客资源、安排小姐提供卖淫服务,并支付高出定价以外的嫖资,实施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万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明知被告人韦某某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仍利用微信介绍嫖客至被告韦某某处,与被告人韦某某管理的卖淫小姐进行性交易,以获取高出被告人韦某某定价之外的金额,其行为触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宇

2020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万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6张,鉴定数据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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