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50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2********,汉族,文盲,临泉**浴池老板,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庄**村**村**号。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临泉**浴池经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庄**村**庄**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6月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杨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2月,**浴池经营者被告人韦某某、杨某乙(另案处理)为牟取不法利益,先后容留赵某某、吴某某、范某某等人多次在浴池的包间内卖淫,卖淫收入由浴池与卖淫小姐按比例进行分成。
**浴池营业期间,韦某某、杨某乙负责对该浴池的全面管理,二人均分营业收入。2013年起,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该浴池容留卖淫的情况下,仍受雇担任浴池营业员,负责给卖淫小姐发放工资并保管浴池的营业收入。2015年阴历9月份起,被告人杨某甲在明知该浴池容留卖淫的情况下,仍受雇担任浴池经理,负责浴池的管理工作。2016年1月份起,艾某某(另案处理)、柴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该浴池容留卖淫的情况下,仍受雇担任收银员,负责收银和记账。
2016年2月21日,公安机关在**浴池当场抓获卖淫小姐赵某某、吴某某、范某某,并查获记载卖淫次数的账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湿巾、安全套、现金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服务清单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韦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案发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案发地点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杨某甲伙同他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闫俊强
2016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庄**村**庄**号。
2.侦查卷宗5册,卷内光盘3张,换押证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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