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宾阳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宾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住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宾阳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宾阳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伙同被告人汪某某在宾阳县宾州镇宾阳县宾州镇百度K歌城门口路段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干扰器,在被害人车某某汽车车门的时候进行干扰,并趁被害人离开车的时候,盗窃车内的两部手机一辆黑色香奈儿香水。经宾阳县物证认证中心估计,涉案的苹果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163元,涉案的苹果5S手机价值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证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韦某某伙同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危芳丽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