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4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93********,汉族,初中,保安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暂住宝安区**街道**,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1988********,苗族,小学,保安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镇**村**,暂住宝安区**街道**,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1********,汉族,初中,保安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社区**号,暂住宝安区**街道**,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5********,汉族,高中,保安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暂住宝安区**街道**,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田某某、张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物业公司安排员工被告人韦某某、田某某、张某某、林某某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保安,负责看管***公司的厂房并保障厂房的安全。2020年5月3日,韦某某向田某某和张某某两人提议一起去盗窃***公司厂房内废弃的电线、纸皮、电风扇等物品牟利,两人随即表示同意。次日,被告人林某某获悉此事后主动要求加入该团伙参与盗窃。
自2020年5月4日开始至5月17日止,上述四名被告人利用下班后厂内看守不严之机,多次盗窃***公司厂房内的电风扇、纸皮、电线等废品。得手后,四名被告人分别将盗窃的赃物卖给***路**号废品收购站的陈某某,获得的赃款四人再进行分配。经核实陈某某与四名被告人之间的转账记录,查明了被告人韦某某出售赃物13次,获赃款10107元人民币;被告人田某某出售赃物17次,获赃款9658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某出售赃物8次,获赃款6726元人民币;被告人林某某出售赃物9次,获赃款2704元人民币。上述四名被告人获得的赃款共计人民币29195元。
2020年5月17日,徐某到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盗窃***公司厂房内的物品牟利。随后,民警抓获被告人韦某某、田某某、张某某、林某某。在田某某处扣押梯子1部、“三星牌”手机1部;在韦某某、林某某身上分别扣押小米手机1部;在张某某身上扣押VIVO手机1部。之后,民警将四名被告人运送赃物的1辆电动车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梯子1部、电动车1辆;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韦某某、田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田某某、张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田某某、张某某、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霞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田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4份。
4.《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 1份。
5.视听资料2张。
6.手机3部、梯子1部、电动车1辆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壆岗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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