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Z4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海南省定安县**有限公司“**”工棚,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定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830000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台湾省,住海南省定安县**有限公司“**”办公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定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住海南省定安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定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4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住海南省定安县**有限公司**队,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定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童某某、莫某某、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伙同童某某、莫某某、何某某在定安县**有限公司“**”里,于2019年9月上旬、中旬、下旬、10月上旬,分别4次共砍伐了18支竹竿,张拉了9张丝网狩猎前来啄食火龙果果实的鸟类。共捕获了20只珠颈斑鸠活体,1只绿翅金鸠活体,1只白胸翡翠死体。
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对韦某某、童某某、莫某某、何某某非法狩猎的鸟类种属、保护级别、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一)委检图片资料中的1号~20号鉴定对象, 共计20只,属于鸽形目(COLUMBIFORMES)鸠鸽科(Columbidae)珠颈斑鸠(Spilopelia chinensis Scopoli)。 珠颈斑鸠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委检图片资料中的20只珠颈斑鸠,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6000元。(二)委检图片资料中的21号鉴定对象,计数1 只,属于鸽形目(COLUMBIFORMES)鸠鸽科(Columbidae)绿翅金鸠(Chalcophaps indica Linnaeus)。绿翅金鸠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委检图片资料中的l只绿翅金鸠,核定价值计人民币300元。(三)委检图片资料中的22号鉴定对象,计数1 只,属于佛法增目(CORACIIFORMES)翠鸟科(Alcedinidae) 白胸翡翠(Halcyon smyrnensis Linnaeus )。 白胸翡翠属于一般野生动物。委检图片资料中的1只白胸翡翠,核定价值计人 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证据保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詹某某、陈某某、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某、童某某、莫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韦某某、童某某、莫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童某某、莫某某、何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韦某某、童某某、莫某某、何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松
检察官助理:王录霖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莫某某、韦某某、何某某现在处所:海南省定安**农场,童某某联系电话:1397660****,莫某某联系电话:1397632****,韦某某联系方式1363752****,何某某联系方式:138768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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