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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罗某某诈骗案)_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册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90********,布依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住册亨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册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住册亨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册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册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13日、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12日)。因本案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23日、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8日、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份,王某甲先后向被告人韦某甲借款4万元、2万元,韦某甲以行规为由,写双倍金额的借条及对应收条,另行口头约定高利息等,在扣除砍头息后,实际付给王某甲5.48万元。被告人罗某甲因与韦某甲共同出资,在王某甲未能按时还款后,韦某甲、罗某甲遂提高利息等方式增加王某甲借贷金额,并多次到王某甲的家中、经营场所等处进行滋扰、威胁,要求王某甲还款。在王某甲无力还款时,让王某甲跟杨某某借款平账、另出具借条等方式虚增王某甲的借贷金额,至同年10月份,共计让王某甲签署共18万元的借条,从王某甲处催收得7.14万元。2019年7月10日,韦某甲、罗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借条等;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甲、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册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朝进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韦某甲、罗某甲现羁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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