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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93********,壮族,初中肄业,出租车司机,住南宁市良庆区**路**房(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3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6********,汉族,中专肄业,销售员,住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韦某某一小包毒品可疑物。韦某某根据罗某某提供的毒品放置位置去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街道金象大道韦医生大厦附近取到毒品后,在南宁市兴宁区兴宁路步行街入口处附近,以800元(其中100元为打车费)的价格卖给买毒人员陈某某。两人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人赃并获,从韦某某身上查获毒资500元,从陈某某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49克)。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被查获毒品可疑物中检出MDM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MDMA净重0.49克;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截图、支付宝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手机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尚鹏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3.提讯证、换押证各二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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