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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罗某甲非法入侵住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2000********,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凌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95********,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凌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罗某甲涉嫌诈骗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借机去到被害人李某某家,叫嚣让李某某出面协商赔偿2019年2月份李某某砍倒韦家八角树的问题,李某某夫妇因害怕不敢出门,韦某某便随手拿起李某某家门口柴棒砸坏李某某放置在家大门口的洗衣机,韦某某在李某某家大门口继续叫嚣,此时被告人罗某甲也来到李某某家要理论李某某与其家的过节。在韦某某叫嚣得不到回应后,韦某某脚踢开李某某家大门,李某某夫妇见状便从房子后门跑往山上躲避。韦某某、罗某甲闯进李某某房子后,韦某某动手砸坏李某某家堂屋的电饭煲、碗、盆、锅盖等物品,用脚踩死李某某饲养的四只鸡,推翻放置在地上的山茶油桶;罗某甲进到李某某卧室把两台电视机砸烂在地。后加尤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处置。经凌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李某某住宅被损坏财物价值168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社会调查报告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韦某某、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罗某甲未经他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打砸财物价值人民币1687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判处罗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璨

书记员:唐仲凯

2020年7月24日



附:

1. 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凌云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997767****;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凌云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07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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