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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莫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5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5********,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2016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5199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莫某某两人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工业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公司门口雨篷下的一辆车牌号为桂R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得手后两人将盗得赃物销赃,获得赃款1000元人民币两人平分。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被盗的一辆车牌号为桂R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56元。

2020年6月8日11时许,韦某某和莫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莫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莫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莫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丹红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莫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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