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7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巷**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莫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9时至3月17日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莫某甲利用租来的桂B****5高顶蓬汽车先后四次往返穿山镇**国道边下街路段重庆妹饭店门口,将被害人莫某乙放置在门口的36个汽车轮胎盗走,后两人将轮胎拉至到柳州市柳江区**开发区**村黄某某轮胎店销赃。经认定,被盗的轮胎价值人民币1840元。
2020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莫某甲在柳州市柳江区**镇**开发区**村黄某某收购轮胎店被公安民警传唤后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韦某某、莫某甲已退赔2000元给被害人莫某乙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4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莫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慧
检察官助理:林琳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联系电话1991492****)、莫某甲(联系电话1339787****)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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