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87********,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小区**栋**房。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蒙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韦某某、蒙某某经商谋,由蒙某某驾驶韦某某名下的豫N****8雷克萨斯小轿车开到水里浸泡,再由韦某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费。2018年9月17日17时许,蒙某某驾驶豫N****8雷克萨斯小轿车至百色市靖西市鹅泉景区河处,将该车开进鹅泉景区河内。2018年12月21日,韦某某、蒙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座**楼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人民币70万元,被平安**公司识破,报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车辆信息、投保单据、保险公司重大案件查勘报告、索赔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韦某某、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蒙某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金,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壮族自治区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程程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蒙某某被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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