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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赵某某诈骗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韦**,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87********,汉族,中专文化,郑州市**公司合伙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小区**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桑文君  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赵**,曾用名赵明,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90********,汉族,中专文化,郑州市**公司合伙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镇**村**号,现住郑州市金水区**路与**路交叉口**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刘忠辉  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赵**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9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底,由被告人韦**出资10万元,赵**出资5万元,张**(在逃)出资10万元,李**(在逃)出资10万元在郑州市**路与**路**大厦**房间成立“**公司”(未经工商注册),该公司以放贷快速、不看征信、不抵押物品、利息较低为诱饵诱引或者主动联系被害人到该公司进行贷款,骗取多人高额手续费及利息。

1、2019年3月6日,被害人孔**在赵**的引诱下到**公司贷款15000元,在被强制扣除1500元手续费、300元家访费、首期还款金额1898元,并要求被害人填写一份房租租赁协议,若逾期还款则额外收取1000元手续费,若还不起贷款则将对其房屋进行租赁以偿还贷款,并约定每天利息150元,被害人已还10期,该公司共计诈骗被害人11376元,其中既遂9780元,未遂1596元。

2、2019年3月22日,被害人翟**在宏信贷款公司贷款20000元,在被强制扣除4000元手续费、50元资料费、200元家访费后实际到手只有15750元,期间被害人被要求填写两份数额虚高的不同借据和收条,一份数额被要求写为借款20000元,另一份被要求写为35000元,以便在后期被害人无法还款时以35000元的借据向被害人收款,后被害人翟**因害怕逾期会被催收,在还款5期后提前还清贷款,该公司共计诈骗被害人25500元,其中既遂14875元,未遂10625元。

3、2019年3月份,被害人闫**因被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套路贷款,无法周转贷款债务,被亿诚公司业务员“云云”带至**公司贷款8000元,嫌疑人韦**要求闫**按日还款,每日还款456元,共计分期40日,在被强制扣除2400元手续费、200元资料费、300元家访费和当日费用456元后实际到手只有4644元,期间被害人被要求填写两份数额虚高的借据和收条,一份借据数额被要求写为借款8000元,另一份被要求写为18000元,并被强制填写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腾空协议,后被害人闫**在还款25期后提前还清贷款,但提前还清时被强制收取1000元结清费,该公司共计诈骗被害人17040元,其中既遂12112.5元,未遂4927.5元。

4、2019年3月,被害人王**因被泷源公司和V6公司套路贷款,无法周转贷款债务,被泷源公司业务员“小静”转介到**公司贷款14000元,在被强制扣除1400元手续费、40元资料费、首期费1606元后实际到手只有10454元,并被强制填写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腾空协议,以便在被害人无法偿还贷款时用其房屋出租抵债,并告知被害人若逾期将产生每天400元的逾期费用,被害人王**已还6期贷款,该公司共计诈骗被害人8148元,其中既遂4794元,未遂3354元。

5、2019年3月,被害人李**在**公司贷款10000元,在被强制扣除1000元手续费、300元资料费、首期费用1258元、200元家访费后实际到手只有7242元,并被强制填写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腾空协议,以便在被害人无法偿还贷款时用其房屋出租抵债,被害人李**因无法承担高额利息在还款4期后提前还清贷款,该公司共计诈骗被害人8100元,其中既遂3700元,未遂4400元。

6、2019年3月8日,被害人李**在业务员韦**的带领下在宏信贷款公司贷款12000元,在被强制扣除2400元手续费、首期费用1588元、500元家访费后实际到手只有7512元,并被强制填写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腾空协议,以便在被害人无法偿还贷款时用其房屋出租抵债,被害人李**在还款4期后提前还清贷款,该公司共计诈骗被害人12860元,其中既遂6220元,未遂6640元。

7、2019年4月,被害人曹**在宏信贷款公司贷款20000元,在被强制扣除3000元手续费、首期费用2750元、300元家访费后实际到手只有13950元,被害人曹**已还贷款20000余元,合计还款7期,该公司共计诈骗被害人27855元,其中既遂14759元,未遂13096元。

8、2019年3月20日,被害人李**在宏信贷款公司贷款20000元,在被强制扣除300元资料费、200元家访费、首期费用2650元后实际到手只有16850元,期间被害人被要求填写两份数额虚高的借据和收条,一份数额被要求写为借款20000元,另一份被要求写为31800元,并被强制填写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腾空协议,以便在被害人无法偿还贷款时用其房屋出租抵债,被害人李**已还贷款8期,该公司共计诈骗被害人12800元,其中既遂8700元,未遂4100元。

9、2019年3月6日,被害人卢**在业务员李**的介绍下在宏信贷款公司贷款10000元,在被强制扣除1400元手续费、300元家访费、首期费用2439元,后实际到手只有5861元,被害人卢**已还完全部贷款,最后一次还款时少还39元,该公司共计诈骗被害人8036元,其中既遂7997元,未遂39元。

10、2019年3月,被害人王**在嫌疑人韦**介绍下在宏信贷款公司贷款30000元,在被强制扣除3000元手续费、500元家访费、首期费用4080元,后实际到手只有22420元,期间被害人被要求填写两份数额虚高的借据和收条,一份数额被要求写为借款30000元,另一份被要求写为50000元,并告知被害人若逾期将以50000元的借据条对其进行催款,被害人王**已还贷款7期,该公司共计诈骗被害人25964元,其中既遂16604元,未遂9360元。

11、2019年3月5日,被害人周**在嫌疑人韦**介绍下在宏信贷款公司贷款10000元,在被强制扣除1000元手续费、300元家访费、首期费用1356元后实际到手只有7344元,并被强制填写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腾空协议,以便在被害人无法偿还贷款时用其房屋出租抵债,被害人周**已还贷款9期,该公司共计诈骗被害人8872元,其中既遂6979元,未遂18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韦**、赵**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卢**、闫**、周**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经过、微信截图照片、扣押清单、借款申请表、房屋腾空协议书、借款收条等书证;

4. 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非法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19年1024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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