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广西宾阳县***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联系被告人韦某某购买白皮烟事宜并从柳州开一辆红色雪佛兰小轿车赶往宾阳县黎塘镇找到韦某某,后韦某某与陈某某到黎塘镇汽车站附近的停车场,韦某某将20包编织袋的白皮烟以7000元件价格卖给陈某某。陈某某购买得白皮烟后于2020年5月1日2时许经泉南高速公路回到柳州市雒容镇官塘收费站(G72泉南高速)出口处时,被来宾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来宾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从陈某某驾驶的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上扣押白皮烟香烟20袋,共计28.6万支。
2.2020年5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驾驶一辆桂A****9面包车到来宾市迁江镇桥巩水电站大坝路口将2个编织袋的白皮烟卖给李某某时,韦某某被来宾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及公安人员查获,来宾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韦某某驾驶的一辆桂A****9面包车后排座位上扣押8个编织袋的白皮烟,共计12.53万支。当17时许,来宾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在宾阳县***镇***路***号韦某某的私人楼房六楼查获韦某某用于制造白皮烟的土制卷烟机一台,卷烟纸12卷,在五楼查获烟丝36个编织袋共540公斤,白皮烟27个编织袋,内装有白皮烟44.55万支,加上从其车上查获的12.53万支及其卖给李某某的3.97万支,涉案的卷烟共计57.08万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燕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涉案的赃物由烟草专卖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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