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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黄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19〕63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11995********,壮族,专科文化,公司职员,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小区****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县),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81991********,壮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路**号**苑**楼**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为提高工作业绩,于2017年7月11日,通过使用4********@qq.com邮箱从廖某某(已判决,使用邮箱号:3********@qq.com)处获取**楼盘信息压缩文件,经统计,该压缩文件共有307338条楼盘信息, 2017年11月25日,韦某某将获取该楼盘的信息转发给了黄某某使用的QQ邮箱4********@qq.com

被告人黄某某为提高工作业绩, 于2016年9月21日,黄某某使用4********@qq.com邮箱从j********@163.com邮箱处获取普通信息105条; 2016年10月12日、2017年8月8日,通过使用4********@qq.com邮箱从周某某(已判决,使用邮箱号Lz4********@163.com)处获取个人征信信息125条,普通信息111条;;2017年11月25日,黄某某使4********@qq.com邮箱从韦某某(使用邮箱:4********@qq.com)处获取**楼盘压缩文件,后将该楼盘压缩文件转发给9********@qq.com、9********@qq.com、17********@qq.com三个邮箱,经统计,该楼盘压缩文件共有307338条楼盘信息;2018年1月5日,黄某某使用4********@qq.com邮箱向15********@qq.com邮箱发送普通个人信息15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QQ邮箱记录、微信付款截图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远程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祥伟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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