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879号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抢劫,于2019年8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同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抢劫,于2019年8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同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韦某某伙同梁某某、周某甲以及莫某某等多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在佛山市南海区**棋牌室**房内,以参加三公大吃小赌博的被害人肖某某出千为由,通过反锁房门禁止房内人员离开、言语辱骂与恐吓以及用脚踢打等方式,抢取在场的黎某某、林某某、肖某某、易某某、周某乙和朱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共约4万余元现金。其中,韦某某有在房内参与言语恐吓;黄某某有叫韦某某到场帮忙,强行要求被害人将钱拿出来,并言语辱骂和踢打被害人。
2019年8月27日20时许,民警在南海区**街道**村**大道**号附近路段抓获韦某某;8月28日11时许,民警在南海区**街道**园大道附近路段抓获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韦某某和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黎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莫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记录;5.书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茹刚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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