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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9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路**巷**号。曾因犯盗窃罪,2019年12月3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2000********,壮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晚,吕某某用微信联系外号叫“阿浪”的男子欲购买毒品“K粉”,“阿浪”又用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询问其是否有“K粉”,黄某某随即联系被告人韦某某,韦某某称每克“K粉”270元,黄某某让韦某某报价每克“K粉”320元,以便从中赚取差价。随后,黄某某告知“阿浪”每克“K粉”320元,“阿浪”将消息反馈给吕某某后,吕某某同意购买。当日23时许,黄某某、“阿浪”和吕某某到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汇兴源宾馆附近与韦某某碰头,韦某某带吕某某到其位于柳州市**镇**路**巷**号的家中试货,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K粉”贩卖给吕某某。毒品交易完后,韦某某、“阿浪”、黄某某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韦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300元,从吕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K粉”一小袋,净重0.35克。经鉴定,从查获的疑似毒品“K粉”中检出氟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明知“K粉”是毒品,仍将“K粉”贩卖给他人,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苑

检察官助理:黎自柳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吕某某;

4.涉案手机两部、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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