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钦州市钦南区**巷**号**幢**单元**号,住钦州市钦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街道**社区**号,住该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于同年8月6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韦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路附近,以每克400元的价格贩卖30克的毒品海洛因给黄某甲,其中经微信转账的毒资为人民币7****。

2019年4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钦州市钦南区**路钦州市**馆附近,贩卖3克毒品海洛因和2克毒品冰毒给黄吉英,收取黄**用微信转账支付的毒品人民币1****。

2019年4月16日晚,民警在黄某甲居住的钦州市钦北区**路**地住宅楼缴获三袋白色粉末块状可疑毒品(净重13.71克)和一袋晶体颗粒状可疑毒品(净重0.42克)。

经送检:从黄某甲居住地缴获的三袋白色粉末块状可疑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缴获的一袋晶体颗粒状可疑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黄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艳华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黄某甲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和《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