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壮族,1974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74********,户籍所在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6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3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黎某某,女,壮族,197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70********,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住广西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6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3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梁某某,女,壮族,1977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81977********,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6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3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黎某某、梁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9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梁某某、黎某某、韦某乙(另案处理)以及另外还有两名女子乘飞机从南宁来到芒市机场,经韦某某和黎某某就打电话联系郑某某(另案处理)后,唐某某(另案处理)安排车辆到芒市机场将韦某某、梁某某、黎某某等人带到陇川县龙安村景颇二队与缅甸雷英海河堤的边界,被告人韦某某、梁某某、黎某某等人下车后通过便道出境到缅甸迈扎央参与赌博。
2020年03月29日晚上12点,被告人韦某某、梁某某、黎某某等十几个人乘坐郑某某安排的两辆车从缅甸迈扎央经便道进入中国陇川。2020年3月30日8时许,韦某某、梁某某、黎某某等人乘坐一辆大巴准备回广西,当大巴行驶到芒市拉相服务区查缉点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辨认照片、笔录;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黎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黎某某、梁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恩周
检察官助理:何家娟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黎某某、梁某某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陇川县星翌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三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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