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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102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村镇**村**号。2016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4月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18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3月23日、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1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驾驶粤T2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市南某某公路由民众镇往三角镇政府方向行驶,途经三角镇某某某制衣纺织厂对开路段时,因疲劳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碰撞非机动车道内的行人邓某某、许某某而肇事,事故造成邓某某、许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韦某某立即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邓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2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邓某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躯干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当日被告人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证实:被告人韦某某疲劳驾驶机动车,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无证据证明邓某某、许某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被告人韦某某疲劳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某、许某某均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破案后,被告人韦某某的家属已赔偿邓某某的家属丧葬费人民币2万元,事故双方未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强

2017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视听资料光碟2张。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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