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2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驾驶粤EX****号小型普通客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X495线县道荣婕副食店前路段时,遇被害人黄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在对向车道对向行驶。由于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时没有实行右侧通行,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导致其驾驶的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黄某某倒地受伤,后被害人黄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韦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在现场被交警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符合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及胸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被告人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支付了被害人黄某某的抢救费用人民币11186.37元,向被害人黄某某家属预付了丧葬费人民币4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清单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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