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213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恩平市**镇**号,现住开平市**路**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吴晓雁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酒后驾驶粤JWC****号牌的小轿车行驶至开平市南环路迳头中石化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追尾碰撞由吴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造成吴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韦某甲驾驶肇事车辆逃逸并指使韦某乙(不起诉)驾驶肇事车辆返回事故现场包庇其犯罪事实。随后,韦某乙当场承认包庇行为,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韦某甲抓获归案。经鉴定,吴某甲系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韦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甲赔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人民币6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
2.同案人韦某乙的供述;
3.证人温某某、吴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秀媚
检察官助理:陈伟炼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辩护人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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