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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21968********,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住河池市宜州区**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日14时56分,被告人韦某某驾驶桂M****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河池市宜州区**乡**村**屯**号门前驶出往**村方向行驶,因其操作不当,车辆驶出路外后撞上坐在河池市宜州区**乡**村**屯**号门口的被害人潘某某,造成潘某某当场死亡、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月17日,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宜州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蔚婷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先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81711****。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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