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9********,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4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无证驾驶贵G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陈某某从紫云自治县羊场方向沿黄望线往紫云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黄望线244KM+50M处时,碰撞前方被害人岑某某驾驶的载乘被害人杨某某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致岑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对向肖某某驾驶的贵CD**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陈某某、韦某某受伤,岑某某、杨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7月23日,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岑某某、杨某某、肖某某、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6、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2人死亡,3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 强
检察官助理 王华春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
被告人韦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贵州省紫云自治县**
镇**村**组,联系电话:1668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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