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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7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巴马县**乡**园**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韦某某驾驶桂L****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323线由**县方向往**县方向行驶。8时10分许,当其行驶至国道323线1457km++290m处,与由黄某甲驾驶并搭载罗某甲的桂M****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当场死亡,罗某甲受伤,甲、乙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黄某甲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韦某某打110电话报警并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施救。到案后,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经协商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赔偿凭证、谅解书、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 黄某乙、覃某某、罗某乙证言;3.被害人罗某甲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韦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日山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7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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