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租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住景泰县**镇**路**租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驾驶甘D*****号“桑坦纳”牌小型轿车,沿景泰县景五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KM+200M处时,与行人冯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韦某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经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冯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交通事故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钲云
书记员:郝婧如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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