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95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普宁市**。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韦某某驾驶粤VRC****号轿车,途经S236线普宁市广太镇山后村路口路段时,因对路面动态注意不足,致遇情况措施不及,与横过公路的被害人黄某妹骑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黄某妹抛向对向车道后被黄某乙驾驶的粤VFL065号轻型厢式货车前轮碾压,造成黄某妹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三方车辆车辆损坏。经普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调查认定:韦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黄某妹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乙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黄某妹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内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另查明:2020年5月13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韦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同志处理;事后被告人韦某某已一次性赔偿死者黄某妹家属家庭困难经济补助金合计人民币180000元,并取得黄某妹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普宁市华侨医院病历单、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见随案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某有自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旋
检察官助理:卢某县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普宁市赤岗镇杏芝围村高龙寨29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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