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19〕532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9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4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韦某甲为牟取不法利益,雇佣韦某乙、蓝某某(另案处理)到柳州市鱼峰区等地多处宾馆发放提供卖淫服务的小广告,嫖客拨打招嫖电话后,由韦某甲接送越南籍卖淫女VUONG ***(中文译名:王某某)、TRAN ***(中文译名:陈某某)提供卖淫服务。2018年4月3日晚,韦某甲接送VUONG***、TRAN ***先后在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精选酒店、柳州市鱼峰区西江路**酒店进行卖淫活动。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韦某甲主动到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鸡喇刑侦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刘晓明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
3、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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