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韦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X族,XX文化,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XX乡XX村XX屯13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XX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许,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江X、王XX带领黄XX、李XX等10余名辅警依法在巴马城区巴马镇XX街XX路口处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被告人韦XX酒后无证驾驶车牌为桂MXXXXX小轿车行经上述检查路段时,交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韦XX为逃避检查,不但未停车且加速强行冲卡逃离现场,当时路上过往车辆及行人较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
另查明,2019年12月18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韦XX无证驾驶桂MXXXX0小轿车搭载多人在巴马县城道路街面、乡村道路等道路行驶,被天网工程抓拍200余次。
案后,被告人韦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XX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有较多过往车辆及行人的学校路段T路字路口处,为逃避交通警察的例行检查,加速强行冲卡并逃离现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后,被告人韦照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建议对韦XX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刘世令
检察员:黄浓波
附:
1.被告人韦XX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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