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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传播性病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韦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5********,布依族,文盲,无业,住贵州省***自治县****镇板****组。2020101日因拉客招嫖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107日因卖淫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2010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21日被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韦某甲在贵州省确诊为艾滋病。同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韦某甲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会通过性行为传染的情况下,仍然在衢州从事卖淫活动。经查证,被告人韦某甲在衢州向100余人卖淫,非法获利1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艾滋病检测报告、户籍资料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及照片;

5.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光盘、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向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韦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土良

                                 检察官助理:邓  佳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被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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