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信用卡诈骗)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73********,壮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镇**街**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于2010年10月26日在交通银行申请办理一张太平洋信用卡(卡号:62225307******),该卡于2010年11月12日开始通过取现或消费的形式透支,截至2013年11月7日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65497.68元;2011年4月28日.韦某某在交通银行办理了一张万事达标准信用卡金卡(卡号:52016907******)该卡于2011年5月7日开始通过取现或消费的形式透支,截至到2013年12月11日为止,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0850.86元。交通银行自2013年6月开始对韦某某进行催收,但韦某某故意变更联系方式逃避催收,从原单位辞职后未尽到告知的义务,依然将原单位地址留为账单送达地址;

被告人韦某某于2012年5月11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信用卡(卡号:62270801******),该卡自2012年5月开始使用后,截至2014年2月18日该卡透支本金为人民币50616.32元;

被告人韦某某于2012年3月7日在中国光大银行办理信用卡(卡号:62265900******),该卡自2012年4月17日开始使用后,截至2018年12月24日该卡透支本金为人民币34584.92元;2012年3月14日在中国光大银行办理信用卡(卡号:48169900******),该卡自2012年3月开始使用后,截至2018年12月24日该卡透支本金为人民币24580.9元。逾期后韦某某采取相同的方式逃避催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相某某、温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达人民币206130.6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先亮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