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壮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7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乡**村**号,在深圳市无固定住处,无业。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韦某甲听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工资高,计划前往从事非法劳务。因自己的身份证丢失,其使用弟弟韦某乙的身份证明材料在宁明县出入境管理部门骗领了来往港澳通行证。2019年9月25日至10月28日期间,韦某甲持骗领的来往港澳通行证五次出境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每次入境深圳后均在当天再次出境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

2019年10月31日,韦某甲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出入境管理科办证,该局民警根据人相比对系统发现韦某甲有骗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于2019年11月4日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往来港澳通行证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姓名韦某乙的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被告人韦某甲、证人韦某乙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核查登记表,韦某乙的出入境记录查询,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广西崇左市公安局出具的申领办理证件时的证明文件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罗湖边检出具的出境录像光盘一张,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被告人韦某甲出入境香港时的录像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深

2020年228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