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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广西百色市田东县,身份证号4526231981********,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百色市田东县**镇**村**屯**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驾驶桂L****6二轮摩托车途径百色市右江区**站**税务局辅道路段与受害人黄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百****81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现场检查,经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韦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91mg/100mL。随后将被告人韦某某带至百色市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告人韦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74.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事故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

2.受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善合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0770****;

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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