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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536 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31978********,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村**组**号(以上为自报)。2018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1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8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桂D8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镇**村**道**号对开时,碰撞行人被害人王某某而肇事,事故造成双方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韦某某电话报警及留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经广东岐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韦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2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韦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后,被告人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27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2册,光盘2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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