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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村一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黑色铃木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洛宁县**大道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涛

检察官助理:鲍晓甫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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