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乡***村一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黑色铃木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洛宁县**大道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涛
检察官助理:鲍晓甫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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