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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336号

被告人韦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527221967********,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镇**村**屯**号,现住:广东省茂名市**区**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日19时48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茂(临电)名B1****号电动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某,途径茂名市茂南区迎宾**路与迎宾**街路口时,与毛某某驾驶粤K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韦某某有醉酒驾车的嫌疑,交警将其驾驶的车辆暂扣并带至茂名市中医院提取酒精测试检验血液。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韦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韦某某拘役1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2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广森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为取保候审,联系方式是1581306****。

2、本案卷宗共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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