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6********,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与朋友在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农场附近山上饮酒,期间其饮用了约半斤白酒,当日2时许饮酒结束后,被告人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F****的红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途经崖州区水南村口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97毫克/100毫升,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查,韦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犯罪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单、短信记录截图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韦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华奎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亚市崖州区**村**号,联系电话:18876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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