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东海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监视居住。被告人韦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某于2019年6月5日21时许,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富华路北侧人行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45省道路口北侧路段,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而被民警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韦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电话1314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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