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11989********,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兴义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22时15分,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PD****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塘厦镇塘厦镇丽景新都会红绿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韦某某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95.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韦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到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蓉
2020年4月2日
附:
1. 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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