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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乡**行政村**庄**号,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持有B2证)酒后驾驶*******灰色南骏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09.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6.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董将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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