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乡**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韦某某驾驶无号牌的富通牌FT150-A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甲暮方向驶往黑支果方向,16时许,车辆行驶至甲暮路口,在向左转弯驶入牛穿鼻丫口至木浪村委会公路后行驶至牛穿鼻丫口至木浪村委会5公里处时,车辆车头与谢某某驾驶的云HE****号轻型普通货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韦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1月19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龙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现场勘验、采血、辨认、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具有无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等从重处罚情形,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惠雯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64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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