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镇**村委**村**号。2019年9月23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两辆摩托车自麻栗坡县大花园准备回麻栗坡县**镇**村委会**村家中,行至麻栗坡县莱溪大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9.19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辨认、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仁英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769120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84页。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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