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358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81********,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韦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车辆识别号:14010****;发动机号:139QMB1311****)两轮普通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新有路与华富路红绿灯路口时与钟某某驾驶的粤E88****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韦某甲受伤昏迷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到场处理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韦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6.5mg/l00ml。
经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韦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韦某甲已与证人钟某某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4.证人钟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韦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号,联系电话:188*******、187********;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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