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0********,汉族,半文盲,无业,住兰西县**镇**村****屯,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的长春牌农用四轮拖拉机在兰西县荣家沟附近行驶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后经鉴定,韦海良静脉血乙醇含量为 180. 07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无证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永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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